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明冠智能信息标准化厂房项目第三方检测及沉降观测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明冠智能信息标准化厂房项目第三方检测及沉降观测服务
- 项目地址: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四顶山路与漫泉路交口东北侧
- 规模: 项目用地面积约270亩,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22874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厂房、仓库、倒班宿舍、办公楼、配套室外工程建设等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明冠智能信息标准化厂房项目第三方检测及沉降观测服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ADDBZ00025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本工程第三方检测及沉降观测服务,同时包含本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监测及验收等的所有内容 ; 本项目为该工程的全过程检测服务(检测服务期具体期限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完成止,工程延期不调整检测费用),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全部相关检测检验内容,凝土原材及相关检验、钢筋原材及钢筋连接相关检验、预拌砂浆相关检验、幕墙工程相关检验、防水材料相关检验、地基基础工程相关检验、砌体材料相关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相关检验、保温节能材料相关检验、水电材料相关检验、室内环境相关检验、工程实体检测、涉及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检测、道排检测:道路压实度、沥青混合料、路面强度厚度、排水管、纹管、检查井盖、水篦、路沿石、检查井模块、沥青混合料、路面强度厚度等、防雷检测、沉降观测、环保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其他检测、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消防工程检测(满足消防验收需要的所有检测)、水土保持、相关机电设备检测等,具体 ; 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 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须同时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钢结构、建筑节能); 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 (2)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明冠智能信息标准化厂房项目第三方检测及沉降观测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明冠智能信息标准化厂房项目第三方检测及沉降观测服务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明冠智能信息标准化厂房项目第三方检测及沉降观测服务
招标项目编号: 2024ADDBZ00025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5日
开标日期: 2024年02月26日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明冠智能信息标准化厂房项目第三方检测及沉降观测服务项目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 合肥工大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肥东县撮镇镇新安社区燎原路西侧工大建科楼
投标报价: 人民币 壹佰叁拾伍万元整(¥ 1350000.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 30 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 合肥东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定光新农村北区 4栋二层
联系人 : 刘启东
联系方式: 0551-67896618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深秀路 2号肥东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B区
项目负责人:茆浩然
联系电话: 0551-67758760
公示期: 2024年0 2 月 26 日至 2024年0 2 月 29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深秀路 2号肥东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B区,联系人:茆浩然,联系电话:0551-67758760。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联系人:郑工、段工,联系电话: 0551-67711296。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0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