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五期建设项目汽车模型加工车间及就餐中心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五期建设项目汽车模型加工车间及就餐中心施工总承包
- 项目地址: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99号江汽集团技术中心
- 规模: 研发五期建设项目汽车模型加工车间及就餐中心施工总承包主要实施内容为江汽集团技术中心园区造型室南侧空地上新建汽车模型加工车间,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在江汽集团技术中心园区就餐中心南侧空地新建就餐中心,占地面积约1170平方米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五期建设项目汽车模型加工车间及就餐中心施工总承包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DFAGZ02982/JG2024-07-2522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4DFAGZ02982/JG2024-07-2522 2.5建设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99号江汽集团技术中心 ; 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紫云路99号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园区,新建汽车模型加工车间及就餐中心,汽车模型加工车间局部四层,建筑面积约9514平方米;就餐中心三层,建筑面积约3282平方米;均采用钢结构装配式结构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01-21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五期建设项目汽车模型加工车间及就餐中心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五期建设项目汽车模型加工车间及就餐中心施工总承包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五期建设项目汽车模型加工车间及就餐中心施工总承包
招标项目编号:
2024DFAGZ02982/JG2024-07-2522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4年
12
月
24
日
开标日期:
202
5
年
1
月
14
日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五期建设项目汽车模型加工车间及就餐中心施工总承包
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众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东风村红旗村民组
投标报价:
人民币叁仟玖佰伍拾肆万壹仟陆佰陆拾元陆角捌分(小写:
39541660.68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24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嘉玟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
3728号云之谷财创中心D座2605
投标报价:
人民币叁仟玖佰伍拾肆万壹仟柒佰肆拾玖元捌角贰分(小写:
39541749.82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
24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
无
招标人名称: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
99号
联系人:魏工、徐工、朱工
联系方式:
0551-62296852、15212796251、62259295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 号
项目负责人:王伟
联系电话:
0551-6222027
9
、
15055137710
公示期:
2025
年
1
月
16
日至
202
5
年
1
月
20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合
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号省招标集团大厦10楼法务办公室,联系人:
张怀远
,联系电话:
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
告
。
202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