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产业园项目——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明飞项目三标段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巢湖市发布时间:2025-08-22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产业园项目汽车零部件明飞项目三标段监理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居巢经开区
  • 规模: 项目位于巢湖市大湾路与龙塘路交口东北角,新建综合楼和车间三及连接雨棚,综合楼建筑面积约10393平方米,车间三建筑面积约20463平方米,附属用房改造建筑面积67.84平方米,合计总建筑面积约30923.84平方米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产业园项目——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明飞项目三标段监理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MMBZ50004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AMMBZ50004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居巢经开区 2.6建设规模:项目位于巢湖市大湾路与龙塘路交口东北角,新建综合楼和车间三及连接雨棚,综合楼建筑面积约10393平方米,车间三建筑面积约20463平方米,附属用房改造建筑面积67.84平方米,合计总建筑面积约30923.84平方米 ; 主要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报批、报建、报审、规划、勘查、测绘、施工图纸复核交底、工程合同的拟定、工程造价咨询、洽谈以及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工程现场前期的准备工作、设计协调、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施工总承包、项目建设期服务及全过程所有审批环节的论证、评审、评估工作直至项目验收合格、竣工备案、整体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维修维保等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服务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08-26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产业园项目——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明飞项目三标段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822
原文链接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产业园项目 ——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明飞项目三标段监理 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产业园项目 ——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明飞项目三标段监理

项目编号: 2025AMMBZ50004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 07 30

开标日期: 202 5 08 20日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产业园项目 ——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明飞项目三标段监理 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 51号秀珍大厦A座18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 柒拾壹万贰仟陆佰元整 ( 712600.00 )

质量:合格

监理服务期限:约 360日历天,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缺陷责任期满回访合格止,本招标文件所述建设周期(计划施工工期)仅供投标人参考。

备注:详见附件

招标人:巢湖市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巢湖市旗山路和四桥路交口枫苑公寓 9号楼二层

联系人: 陈工

联系方式 0551-82339021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巢湖市太湖山路 7号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0551-82321826

公示期: 202 5 08 22 日至 202 5 08 25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巢湖市太湖山路 7号,联系人: 工,联系电话: 0551-82321826。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巢湖市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提出投诉,联系人:田科长,联系电话: 0551-8233929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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