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太湖路园区维修改造项目(第二批)—环资楼周转用房及相关实验室改造实验室通风柜和智控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6-01-19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太湖路园区维修改造项目第二批环资楼周转用房及相关实验室改造通风柜和智控系统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太湖东路22号
  • 规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太湖路园区环资楼周转用房及相关实验室通风柜、自控系统、控制柜、活性炭吸收箱(含活性炭)、风机、风管、风阀等内容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太湖路园区维修改造项目(第二批)—环资楼周转用房及相关实验室改造实验室通风柜和智控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AAZ50909 2.3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AFAAZ50909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太湖东路22号 2.6建设规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太湖路园区环资楼周转用房及相关实验室通风柜、自控系统、控制柜、活性炭吸收箱(含活性炭)、风机、风管、风阀等内容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太湖路园区环资楼周转用房及相关实验室通风柜、自控系统、控制柜、活性炭吸收箱(含活性炭)、风机、风管、风阀等内容,具体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太湖路园区维修改造项目(第二批)—环资楼周转用房及相关实验室改造实验室通风柜和智控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60119
原文链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太湖路园区维修改造项目(第二批)—环资楼周转用房及相关实验室改造实验室通风柜和智控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太湖路园区维修改造项目(第二批)—环资楼周转用房及相关实验室改造实验室通风柜和智控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

项目编号:2025AFAAZ50909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6日

开标日期:2026年01月16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太湖路园区维修改造项目(第二批)—环资楼周转用房及相关实验室改造实验室通风柜和智控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润阳路23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仟肆佰肆拾伍万柒仟伍佰叁拾叁元肆角捌分 (14457533.48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12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惠特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写字楼1605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仟肆佰贰拾捌万壹仟叁佰伍拾玖元伍角肆分 (14281359.54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12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96号

联系人: 孙老师

联系方式:18812563115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铂金汉宫7号商务楼14楼

项目负责人:薛新乐

联系电话:18919654552

公示期:2026年01月19日 至 2026年01月22日 17:00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铂金汉宫7号商务楼14楼,联系人:薛工,联系电话:181965455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 ;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680 【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