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二期)项目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发布时间:2025-07-03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长丰县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二期项目勘察设计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境内
  • 规模: 本次招标建设内容主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排查检测报告,对长丰县双凤经开区金梅路等重点排口汇水范围内127个排水户(总建筑面积约990万平方米的小区排水改造)、部分市政道路的排水管道(管道总长度约100公里、管径为d300mm-d1600mm)及部分泵站改造等进行勘察设计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长丰县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二期)项目勘察设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CCBZ00139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本项目设计内容: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排查检测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设计深度要求完成排水管网测绘、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评、能评、土地勘界、水土保持、水土保持监测、防洪影响评价、安评、稳评、消防报批、规划报批、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征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规划方案公示等前期工作及审查、编制主要设备采购技术规格书等(如涉及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二期)项目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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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二期)项目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长丰县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二期)项目勘察设计

招标项目编号: 2025ACCBZ00139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2日

开标日期: 2025年07月03日

长丰县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二期)项目勘察设计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和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 8号/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青年路与唐安路交口南侧设计创意产业园3#楼

投标报价: 48.00%

质量:合格

设计服务期限: 180日历天,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合肥市市政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和合肥市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地址:合肥市颍上路西、义井路南缤纷南国办公楼 14层、15层、16层、17层、18层/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98号建投综合办公区B座

投标报价: 48.00%

质量:合格

设计服务期限: 180日历天,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长丰智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荣锦圆梦苑)商业 S2幢101室

联系人:严伟

联系方式: 0551-6669218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 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

项目负责人:方飞

联系电话: 0551 -62721976、0551 -62721974

公示期: 2025年07月03日至2025年07月07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 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长丰县公 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520室业务协调部 ,联系人:余工,联系电话: 0551-6272338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出投诉,联系人:葛工,联系电话: 0551-62725069。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