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港乘用车厂区环境提升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港乘用车厂区环境提升项目施工总承包
- 项目地址: 合肥市肥西县莲花路5188号江淮汽车新港工厂内,招标人指定地点
- 规模: 新港乘用车厂区环境提升项目施工总承包主要实施内容为厂区内新建部分沥青道路(约2000米)、新建围墙(长约1000米)、新建门卫室、新建非机动车停车棚,对原有东西主干道以及涵洞改造、厂区绿化景观提升等内容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港乘用车厂区环境提升项目施工总承包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DEEGZ00290/JG2024-07-2184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4DEEGZ00290/JG2024-07-2184 2.5建设地点:合肥市肥西县莲花路5188号江淮汽车新港工厂内,招标人指定地点 ; 新港乘用车厂区环境提升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主要包括:道路工程(道路总长约2000米)、绿化景观工程、给排水、电气工程、围墙工程(围墙总周长约1000米)、标志标线工程、新建非机动车大棚、成品岗亭等相关配套辅助设施,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质量检测、试验、系统调试、验收等,设备报装、验收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包含所有预埋套管及土方外运,运距自行考虑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港乘用车厂区环境提升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港乘用车厂区环境提升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港乘用车厂区环境提升项目施工总承包
招标项目编号: 2024DEEGZ00290/JG2024-07-2184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 1 日
开标日期: 2024年11月22日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港乘用车厂区环境提升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 88号荷塘月色22幢107室
投标报价: 人民币壹仟零贰拾贰万玖仟陆佰肆拾陆元壹角伍分(小写: 10229646.15 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18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宇天地城 1号楼1414室
投标报价: 人民币壹仟零贰拾贰万玖仟捌佰肆拾肆元陆角伍分(小写: 10229844.65 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 18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 无
招标人名称: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 99号
联系人:魏工、徐工、李工
联系方式: 0551-62296852、15212796251、1361569623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 号
项目负责人:王伟
联系电话: 0551-62220273、15055137710
公示期: 2024年 11 月 25 日至 2024年 11 月 28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合
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号省招标集团大厦10楼法务办公室,联系人:
张怀远
,联系电话:
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联系人:葛工,联系电话:
0551-68841335。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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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