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5-04-21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区域内
  • 规模: 包括海关路(科学大道-天智路)、天达路(西二环-科学大道)、天乐路(天通路-天智路)、天元路(天波路-海关路)、天智路(天乐路-红枫路)提升改造及招商配套西支路、永和家园三期AB组团东支路、南台山路(复兴路-柏堰湾路)、2024年交通设施应急维护项目 ; 3.2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GGZ00694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工程等,具体内容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421
原文链接

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中标候选人 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 2025AFGGZ0069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 5 03 28

开标日期: 202 5 04 18

合肥高新区建成区道路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中标候选人 结果公示如下:

中标候选人 名称: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 安徽建工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亿零贰佰陆拾叁万伍仟捌佰贰拾陆元叁角陆分(¥ 102635826.36元)

质量:合格

工期: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 名称: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和 安徽明州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 72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亿零贰佰陆拾叁万伍仟捌佰贰拾陆元叁角陆分(¥ 102635826.36元)

质量:合格

工期: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 名称: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 96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亿零贰佰陆拾叁万伍仟捌佰贰拾陆元叁角陆分(¥ 102635826.36元)

质量:合格

工期: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 2221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0551-6539363 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760号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0551-65865033

公示期: 202 5 04 21 日至 202 5 04 24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上午 8:30-1 1 3 0,下午14:00-17:30,节假日休息)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01室,联系人: 工,联系电话: 0551-6586503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 5 04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