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GX202503号地块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 项目名称: 高新区GX202503号地块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
- 项目地址: 合肥市高新区
- 规模: 占地面积约35.62亩,计划建设建筑面积约6.7万㎡、建筑高度≤80米的住宅小区和相关配套,项目单体以小高层为主,局部单体超过20层,具体建设内容以政府审批方案为准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高新区GX202503号地块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GBZ50535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1个标段 ; 准。规划用途: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1.8,具体建设内容以政府审批方案为准 ; 本次招标范围为高新区GX202503号地块的全过程代建管理工作(含代建、代销、品牌使用及相关设计工作),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工作(含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景观设计、内装饰设计、各类专项设计等)、组织施工图预算、结算的审核、项目建设期全过程代建管理、品牌使用、代理销售管理及全过程所有审批环节的论证、评审、评估工作,直至项目验收合格整体移交、项目房产的集中交付并办理完所有的工程结算、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财务决算、工程质保责任等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11-21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高新区GX202503号地块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高新区 GX202503号地块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中标 候选人公示 (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高新区 GX202503号地块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
招标项目编号: 2025AFGBZ50535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 10 月 1 7 日
开标日期: 2025年 11 月 7 日
高新区 GX202503号地块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中标 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 候选人名称: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和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和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合体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国际商务中心 3幢806室
投标报价: 53500000.00元(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质量:合格
工期: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 候选人名称:绿城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和 积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和 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联合体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大道 36号绿城西溪未来里A幢905室
投标报价: 53500000.00元(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质量:合格
工期: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 候选人名称:浙江兴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和 安徽安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和 安徽建筑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联合体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通货路 365号杭州火车南站东广场产业园3栋3001室
投标报价: 53500000.00元(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质量:合格
工期: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 2221号
联系人: 吴 工
电话: 0551-65326568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760号
项目负责人: 张工
联系电话: 0551-65 865033
公示期: 2025年 11 月 10 日至 2025年 11 月 13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14:00-17:30,节假日休息)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30 1 室,联系人: 张 工,联系电话: 0551-65 865033 。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