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255项目试车跑道提升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5-08-04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255项目试车跑道提升工程
  • 项目地址: 合肥市肥西县莲花路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新能源产业园新港工厂内,招标人指定地点
  • 规模: X255项目试车跑道提升工程,主要为新建试车道路(约400米,总面积约11000平方米)及相关的配套工程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255项目试车跑道提升工程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DFAGZ01578/JG2025-07-1129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DFAGZ01578/JG2025-07-1129 2.5建设地点:合肥市肥西县莲花路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新能源产业园新港工厂内,招标人指定地点 ; X255项目试车跑道提升工程主要包括:(1)新建绳索路、ABS路、鹅卵石路、角钢路、蟹行路、粗糙路、井盖路、颠簸路、涉水路及八字路及相关连接普通路等,包含路基路面、围墙、相关护栏、轮胎墙、路灯及配电、监控预埋管等,(2)试车道路新增雨污及给水管道;(3)涉水路相关截流沟及供排水水管、闸阀井等配套等,相关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电气工程、标志标线工程等相关配套辅助设施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08-08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255项目试车跑道提升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804
原文链接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255项目试车跑道提升工程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255项目试车跑道提升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 2025DFAGZ01578/JG2025-07-1129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 5 7 11

开标日期: 202 5 8 1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255项目试车跑道提升工程 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天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环球世家 26#1002室

投标报价: 人民币柒佰叁拾万零柒佰叁拾伍元伍角伍分(小写: 7300735.55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9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润惠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千人桥镇鲍桥村桑树组 1幢1至2层18、19室

投标报价: 人民币柒佰叁拾万零捌佰玖拾元柒角捌分(小写: 7300890.78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9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 99号

联系人:徐工、李工

联系方式: 15212796251、1361569623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号

项目负责人:王伟

联系电话: 0551- 66061479 15055137710

公示期: 2025 8 4 日至 202 5 8 7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号安徽省招标集团总部基地407室,联系人: 张怀远 ,联系电话: 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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