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安创谷数科园项目第三方检测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4-06-07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合肥中安创谷数科园项目第三方检测服务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紫云路以北
  • 规模: 拟建设科研办公楼、会议中心、配套餐饮、服务房等相关配套设施,占地面积80453.74平方米(约120亩),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米,地上建筑面积13万㎡,地下建筑面积2万㎡,装配率约50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中安创谷数科园项目第三方检测服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AFFBZ01021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包括但不限于主体检测、材料检测、园区道排材料检测、变形监测、设备检测、验收检测及其他检测等 ; 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2)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3)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中安创谷数科园项目第三方检测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40607
原文链接

合肥中安创谷数科园项目第三方检测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中安创谷数科园项目第三方检测服务

招标项目编号: 2024AFFBZ0102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7日

开标日期: 2024年06月06日

合肥中安创谷数科园项目第三方检测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综合交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784932702U;91340000068085776R。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 19号;合肥市高新开发区黄山路626号1幢。

投标报价 (费率) :百分之零点陆陆

质量标准:合格。

服务期限:项目开工至项目备案(所有项目全部备案结束,包括后期可能存在的二次改造工程等)结束并移交。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建工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786510474C。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 567号。

投标报价 (费率) :百分之零点陆伍

质量标准:合格。

服务期限:项目开工至项目备案(所有项目全部备案结束,包括后期可能存在的二次改造工程等)结束并移交。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人:合肥中安创谷数科园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宿松路 3963号智能装备科技园G区一层

人:胡工

话: 1855511261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祁门路 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508室

人:金工、王工

话: 0551-63735920/63735965

公示期: 2024年06月07日至2024年06月11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508室,联系电话:0551-63735920/63735965。

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