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双一流”创新提升工程-南校区21#、22#学生公寓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安徽建筑大学双一流创新提升工程南校区2122学生公寓项目施工总承包
- 项目地址: 合肥市经开区紫云路292号
- 规模: 拟新建的南校区21#、22#学生公寓项目,位于南校区校园内原南园餐厅位置处(原南园餐厅将在新南园餐厅项目投入使用后拆除),规划建筑面积约42000平方米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安徽建筑大学“双一流”创新提升工程-南校区21#、22#学生公寓项目施工总承包 2.2招标项目编号:2026DFAGZ00035/JG2026-18-0001 2.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2.5建设地点:合肥市经开区紫云路292号(安徽建筑大学南校区内) 2.6建设规模:拟新建的南校区21#、22#学生公寓项目,位于南校区校园内原南园餐厅位置处(原南园餐厅将在新南园餐厅项目投入使用后拆除),规划建筑面积约42000平方米 ; 21#、22#学生公寓由地下车库和连廊连接,总建筑面积约42000平方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约18000平方米,建筑高度约68米,主体建筑16层(2栋),地下1层,主要功能为学生宿舍 ; 项目施工总承包(含各专项图纸设计),即项目图纸设计范围、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施工内容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建筑大学“双一流”创新提升工程-南校区21#、22#学生公寓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建筑大学“双一流”创新提升工程 - 南校区 21# 、 22# 学生公寓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安徽建筑大学“双一流”创新提升工程 - 南校区 21# 、 22# 学生公寓项目施工总承包
招标项目编号: 2026DFAGZ00035/JG2026-18-000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6 年 1 月 13 日
开标日期: 2026 年 2 月 4 日
安徽建筑大学“双一流”创新提升工程 - 南校区 21# 、 22# 学生公寓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建五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 1072 号观园 S8 幢 21-23 层,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 158 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肆仟壹佰玖拾伍万壹仟肆佰叁拾陆元柒角伍分( 141951436.75 元)
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工期:开工之日(以开工令时间为准)起, 410 个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安徽建筑大学
地址:合肥市经开区紫云路 292 号
联系人:冷老师
联系方式: 0551-6382805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 号
项目负责人:秦帅、程龙
联系电话: 0551-66061493 、 18256521131
公示期: 2026 年 2 月 6 日至 2026 年 2 月 9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 号安徽省招标集团总部基地 A 座 407 室(法务与质管中心),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 0551-62220155 。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 ;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680 【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 、被异议人名称;
4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