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然气智慧站场二期改造项目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及阀门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安徽省天然气智慧站场二期改造项目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及阀门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境内
- 规模: 安徽省天然气智慧站场二期改造项目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及阀门采购,主要包括新桥输气站、芜湖南输气站、南陵输气站、白桥输气站、和县输气站、沈巷输气站、颍东输气站、颍上输气站、涡阳输气站、亳州输气站、宿州输气站、淮北输气站、桐城输气站、庐江输气站、舒城输气站、肥西输气站、六安输气站、巢湖输气站、广德末站、利辛输气站、龙塘输气站、三十埠输气站、芜湖输气站、何湾输气站、青阳输气站、皖能新奥公司及皖能港华公司的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及阀门采购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安徽省天然气智慧站场二期改造项目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及阀门采购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DFAAZ02974 2.3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4DFAAZ02974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境内 2.6建设规模:安徽省天然气智慧站场二期改造项目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及阀门采购,主要包括新桥输气站、芜湖南输气站、南陵输气站、白桥输气站、和县输气站、沈巷输气站、颍东输气站、颍上输气站、涡阳输气站、亳州输气站、宿州输气站、淮北输气站、桐城输气站、庐江输气站、舒城输气站、肥西输气站、六安输气站、巢湖输气站、广德末站、利辛输气站、龙塘输气站、三十埠输气站、芜湖输气站、何湾输气站、青阳输气站、皖能新奥公司及皖能港华公司的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及阀门采购 ; 安徽省天然气智慧站场二期改造项目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及阀门采购,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供货、包装、装车、卸车、运输到相应站场、指导安装、调试、保险、税金等运到项目业主指定现场所涉及的一切内容,具体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02-05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天然气智慧站场二期改造项目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及阀门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天然气智慧站场二期改造项目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及阀门采购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
项目名称
:安徽省天然气智慧站场二期改造项目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及阀门采购
招标 项目编号 :2024DFAAZ02974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
4
年
12
月
24
日
开标日期
:202
5
年
1月23
日
安徽省天然气智慧站场二期改造项目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及阀门采购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重庆市北培区人民村
1号
投标报价:
人民币
贰佰零壹万玖仟壹佰肆拾伍元整
(小写:
2019145.00
元)
质量: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交货期
:
招标人下达提货单后
60日历天内将货物交至项目业主施工现场指定位置
。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云谷路与贵州路交口西南角皖能智能管控中心
联系人:
王
工
联系方式:
0551-62225
49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号
项目负责人:
陈铁男、陶国顺
联系电话
:0551-6519955
4
(
13033098680
),
0551-6519955
9
公示期:
202
5
年
1
月
24
日至
202
5
年
1
月
27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号省招标集团大厦10楼法务办公室,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
(一)
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
5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