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工程监理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6-03-02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工程监理项目
  • 项目地址: 合肥市2.6建设规模:本招标项目位于蜀山区祁门路以南
  • 规模: 本招标项目位于蜀山区祁门路以南、原红四方地块以东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工程监理2.2招标项目编号:2026BFFBZ001192.3标段划分: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6BFFBZ001192.5建设地点:合肥市2.6建设规模:本招标项目位于蜀山区祁门路以南、原红四方地块以东 ; 本次监理招标主要范围为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监理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报审、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施工图纸复核、清单审核、洽谈以及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工程现场前期的准备工作、设计协调、竣工验收移交、工程结算初审、工程备案以及工期控制等全过程服务,负责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等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包括进驻商品混凝土厂家监料),直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移交、审计(含缺陷责任期、养护期内项目监理)等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工程监理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60302
原文链接

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工程监理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工程监理

招标项目编号:2026BFFBZ00119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4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6年02月27日

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工程监理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安徽宜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城路91号

投标费率:1.177%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240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安徽省禹顺水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6669号高速时代广场C3幢20层

投标费率:1.164%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240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南交通大学行政办公楼二楼

投标费率:1.19%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240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采购)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 赵工

联系方式:6900905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刘伟、王志强  联系电话:0551-66223259、66223831

公示期:2026年03月02日至2026年03月05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若投标人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A区六楼639室,联系人:朱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