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区高架桥下空间综合利用及停车场项目—桥下空间提升及零星地块改建停车场工程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蜀山区发布时间:2025-09-18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蜀山区高架桥下空间综合利用及停车场项目提升及零星地块改建停车场工程总承包
  • 项目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
  • 规模: 项目位于金寨南路与南一环路交口、长江西路与科学大道交口、望江西路与怀宁路交口南侧(匡河北)、金寨南路与习友路交口、合作化路与贵池路交口、茗香路与南二环路交口等共计20处高架桥下空间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蜀山区高架桥下空间综合利用及停车场项目—桥下空间提升及零星地块改建停车场工程总承包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SGZ50232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AFSGZ50232 2.5建设地点:合肥市蜀山区 2.6建设规模:项目位于金寨南路与南一环路交口、长江西路与科学大道交口、望江西路与怀宁路交口南侧(匡河北)、金寨南路与习友路交口、合作化路与贵池路交口、茗香路与南二环路交口等共计20处高架桥下空间 ;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高架桥下停车场及交通工程附属设施 ; 本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组织施工,包括整个项目涉及的一切设计服务工作及采购、施工直至竣工备案、质保维修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场地平整、临时设施、绿化移植、道口开设、土建、安装、附属、景观、绿化、道排、消防、智能化、交通工程附属设施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安装等全部工程,具体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09-23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蜀山区高架桥下空间综合利用及停车场项目—桥下空间提升及零星地块改建停车场工程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918
原文链接

蜀山区高架桥下空间综合利用及停车场项目 —桥下空间提升及零星地块改建停车场工程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蜀山区高架桥下空间综合利用及停车场项目 —桥下空间提升及零星地块改建停车场工程总承包

招标项目编号: 2025AFSGZ5023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 27

开标日期: 2025年09月 17

蜀山区高架桥下空间综合利用及停车场项目 —桥下空间提升及零星地块改建停车场工程总承包 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 安徽天之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和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 1999号中侨中心3幢1907号;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8号设计大厦

投标报价: 人民币贰仟肆佰零壹万柒仟壹佰柒拾伍元整( 24017175.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 18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蜀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 1100号蜀山区检察院北三楼

联系人:盛工

联系方式: 0551-6559668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 1100号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交口向西100米)一楼

项目负责人: 任工

联系电话: 0551-6559 7293

公示期: 2025年09月18日至2025年09月22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 1100号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交口向西100米),联系人:耿工,联系电话:0551-65737248。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09月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