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雨污混接整治完善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4-12-16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高新区雨污混接整治完善工程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 规模: 结合高新区水环境流域实际情况,对高新区蓝光雍锦半岛小区、南岗惠园、城西桥家园D组团、峰尚国际公寓、堰湖山庄等高新全域范围内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的雨污混接排查、整治与提升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高新区雨污混接整治完善工程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AFGGZ02605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本项目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要求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现状排查(含现状地形测绘、地下管线勘测)、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等)、其他专项(业)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实施方案编制、其他技术服务等,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和保修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高新区雨污混接整治完善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41216
原文链接

高新区雨污混接整治完善工程 项目 标候选人公示 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高新区雨污混接整治完善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 2024AFGGZ02605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4 11 22

开标日期: 2024 12 13

高新区雨污混接整治完善工程 项目定 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龙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体

地址: 合肥市经开区紫云路 1288号 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1818号

投标报价: 人民币(大写)柒仟壹佰贰拾万壹仟玖佰叁拾柒元整 ? 71201937.00 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 365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合体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 21号 安徽省宣城市双塔路市政集团大楼;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 298号

投标报价: 人民币(大写)柒仟壹佰陆拾柒万贰仟柒佰捌拾柒元整 ? 71672787.00 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 365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体

地址: 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 262号 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 29号;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1008号

投标报价: 人民币(大写)柒仟壹佰伍拾伍万玖仟柒佰捌拾叁元零角零分元 (? 71559783.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 365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 2221号

联系人:张工

话: 0551-6539363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 创新大道 2760号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 0 551-65 311175

公示期: 2024 12 16 日至 2024 12 19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 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其他 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 1 : 3 0,下午14:00-17:30,节假日休息)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高新区 创新大道 2760号高新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04室 ,联系人: 工,联系电话: 0 551-65 31117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 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其他 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 12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