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桂平市建设征地移民涉及电力设施设施复(改)建(浔江南岸区)工程总承包(EPC)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编号:E4500002802003695001001)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桂平市建设征地移民涉及电力设施设施复改建浔江南岸区工程总承包EPC设计施工编号
- 项目地址: 桂平市内
- 规模: 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涉及电力设施设施复(改)建工程(浔江南岸区)1项,项目复(改)建输变电设施电压等级均为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建设内容为浔江北岸区电力线路复改建涉及乡镇寻旺乡、社坡镇、石咀镇、木圭镇、木乐镇,其中需复改建10kV线路杆共计55处,变台共计19个
- 范围: 招标范围:对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桂平市建设征地移民涉及电力设施设施复(改)建(浔江南岸区)工程总承包(EPC)涉及的电力设施设施复(改)建设计:对于受规划管道用地范围内影响的输电线路的电杆移至管道安全距离之外重新架设线路,并拆除原受影响的线路;对受影响的变台,移至管道安全距离之外,按原功率恢复;标段投资额约为938.63万元
- 报名结束时间: 2023-08-17
项目详情
工程建设 地点: 桂平市内 。
工程规模: 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涉及电力设施设施复(改)建工程(浔江南岸区)1项, 项目复(改) 建输变电设施电压等级均为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 ,建设内容为浔江北岸区电力线路复改建涉及乡镇寻旺乡、社坡镇、石咀镇、木圭镇、木乐镇,其中需复改建10kV线路杆共计55处,变台共计19个。
计划工期: 本项目采用 EPC 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模式,计划总工期793日历天(具体时间为以合同约定为准),工作开始时间预计为2023年 8 月 31 日,竣工日期预计为2025年 11 月 1 日,缺陷责任期: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 。
节点工期:①自签订合同后60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余施工图纸以不影响施工进度为原则提交;②监理单位发出进场通知后 5 天内组织施工单位进场,完成开工前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保险的缴纳、项目部及机构人员的组建、签订施工检测合同及其他开工准备资料的报批);
③202 5 年 8 月 11 日前完成项目主体项目的安装及施工; ④202 5 年 9 月 24 日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达到试运行条件。
招标范围:对 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桂平市建设征地移民涉及电力设施设施复(改)建(浔江南岸区)工程 总承包( EPC ) 涉及的 电力设施设施复(改) 建设计:对于受规划管 道用地范围内影响的 输电线路的电杆移至管道安全距离之外重新架设线路,并 拆除原受影响的线路 ;对受影响的变台,移至管道安全距离之外,按原功率恢 复;标 段 投资额约为 938.63 万元 。
3.投标人资
格要求
3.1 (
1
)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
2
) 投标
人
须
同时具有:
设计资质
①电力行业工
程设计
(输变电工程) 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
电力行业工程设计
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施工资质
②电力
工程施工总承
包叁级以上
(含叁级) 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含叁
级
)资质
,且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
《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承
装
(承修、承试) 类五级以上(含五级) ,
并在
人
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3)设计业绩要求: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承担过类似工程设计业绩(需
附
以
下材料:
①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施工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承接过类
似工程施工业绩
(已完工或正在实施或新
承接的均可;需
附
以下材料:
①竣工验收报告或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
3.2 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
体
投标
的
,应满足下列要求:
(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为 2 个,联合体双方必须签订
联合体
协
议书
(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联合体的牵头
人为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应满足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
(含叁级)
资
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
上
(含叁级) 资质,且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
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
(
承
修、承试
) 类五级以上(含五级) ;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项目经
理
)、施工技术负责人、施
工员、安全管理员和质量管理员由施工单位派出。另
一联合体成员为设计单位,其资质
等级应具电力行业工程设计
(输变电工程) 专
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
电力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
质
;设计负责人由设计单位派出。
(2)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
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
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
行
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
单位不得再以自己
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
与
同
一标段的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
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
质
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
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
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