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2025年防城港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前期调研专题论证及勘察设计
- 项目地址: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湾入海口
- 规模: 一)防城湾入海口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海堤生态化改造长度12.05千米,滨海植被修复面积15.08公顷,防护林修复面积3.05公顷;(二)西湾北风脑岛和龙孔墩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海堤生态化改造长度1.44千米,修复北风脑岛沙滩面积3.38公顷;(三)暗埠江入海口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海堤生态化改造长度808米,拆除围堤长度853米,滨海植被修复面积3.37公顷;(四)北仑河口红树林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修复红树林面积12.98公顷
- 范围: 工程建设地点:广西防城港市防城湾入海口、西湾北风脑岛和龙孔墩岛、暗埠江入海口及北仑河口区域 ; 一)前期调研专题论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论证、前期调研及实施方案、水动力环境调查与数模分析、沙滩剖面比选、岸堤安全性与稳定性评估、岸堤防灾减灾能力评估、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估、岸堤生态化评估、湿地修复方案等(包含但不限于红树林本底调查、水土保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复垦方案、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对水工程的安全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红树林影响评价等
- 报名结束时间: 2025-05-09
项目详情
工程建设地点:
广西防城港
市
防城湾入海口、西湾北风脑岛和龙孔墩岛、暗埠江入海口及北仑河口区域
。
工程
规模:
(一)防城湾入海口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海堤生态化改造长度
12.05
千米,滨海植被修复面积
15.08
公顷,防护林修复面积
3.05
公顷;(二)西湾北风脑岛和龙孔墩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海堤生态化改造长度
1.44
千米,修复北风脑岛沙滩面积
3.38
公顷;(三)暗埠江入海口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海堤生态化改造长度
808
米,拆除围堤长度
853
米,滨海植被修复面积
3.37
公顷;(四)北仑河口红树林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修复红树林面积
12.98
公顷。
服务期限:
(
1
)
应根据招标人实际要求的时间提交各项专题成果并完成报批。
(
2
)应根据项目设计周期时间要求和设计阶段深度要求安排勘察
和地形测绘
工作,提供满足要求的勘察成果,自
合同签订
之日起
15
个日历天内提交地质勘察成果。
(
3
)地质勘察成果
完成
后
30
个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送审稿,并在初步设计评审会后
7
个日历天内完成报批稿;在初步设计评审会后
30
个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送审稿,并在施工图设计评审会后
7
个日历天内完成报批稿。
(
4
)招标服务: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10
个日历天内提交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含招标用的工程量清单、技术要求等资料)。
(
5
)现场配合服务期(但不限于)至
竣工
验收
合格
为止
。
招标范围: (一) 前期调研专题论证 阶段 : 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论证、 前期调研及实施方案、水动力环境调查与数模分析、沙滩剖面比选、岸堤安全性与稳定性评估、岸堤防灾减灾能力评估、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估、岸堤生态化评估、湿地修复方案 等(包含但不限于红树林本底调查、水土保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复垦方案、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 对水工程的 安全 影响评价 、防洪 影响 评价、红树林影响评价等)。 (二) 工程 勘察 设计阶段 : 地质勘察 、地形测绘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全过程 造价咨询 和后续服务(施工配合、施工期的设计修改变更 、 市级验收和省级验收 等)工作。 (三) 招标服务 : 包括按照招标人要求出具分标段工程、交叉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技术要求等招标需要的相关内容以及施工现场配合等后续服务工作。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
具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时具备:
(
1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海洋行业甲级资质;(
2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
(
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
)乙级及以上
资质;(
3
)工程咨询
单位资信甲级
(水利水电专业);(
4
)
检验检测(
CMA
)资质(含海洋类检测指标)
,具有
/
业绩,并在人员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2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数量不得超过
2
个,各成员单位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需同时具备或至少具备以下任意一项资质: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海洋行业行业甲级资质;②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
(
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
)乙
级及以上资质;
③
工程咨询
单位资信甲级
(水利水电专业);
④
检验检测(
CMA
)资质(含海洋类检测指标)
。根据联合体协议的分工,各成员单位在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需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
3
)联合体牵头人需为联合体协议中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
(
4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
5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
6
)联合体中同一专业的成员单位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
7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以外,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提供的人员、设备、资金、技术、业绩、信誉等资料,均应视为联合体提供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