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本次招标要求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有效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
级
(含)以上
资质
。
3.2业绩要求:
201
8
年
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独立完成过一项
2
000万元以上的水运工程
施工
。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
。
3.3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成员中须包含有注册地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含钦州综合保税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②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③联合体双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
一
标段的投标。
④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3.4
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类人员”B 类证书)。在岗履职年龄小于 60 岁;项目经理注册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
3.5
信誉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
9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评标阶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结果为准)。投标人没有处于被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没有处于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在全国范围内暂停投标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没有处于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广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没有处于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在广西暂停投标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投标人没有因骗取中标、没有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或通报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6
其他要求:
(
1)技术负责人:1 人,港航工程
类
专业
高级
或以上职称且年龄小于
60岁;(
2
)安全负责人:
1 人,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类人员”C 类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