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桃花江秀峰段两岸生态保护修复增加长度段工程EPC总承包
- 项目地址: 桂林市秀峰区
- 规模: 新增治理河长1.44KM,新建护岸1.686KM;新建桃花江防汛防涝应急救援通道1.027KM,并配套涵管3处、交通安全标识牌、路灯等附属建筑物;对应急通道与挑花江岸线之间的生态缓冲区进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以植恢复为主
- 范围: 应急通道与桃花江岸线之间的生态缓冲区
- 报名结束时间: 2025-07-01
项目详情
工程建设地点:
桂林市
秀峰区
。
工程
规模:
新增治理河长
1.44KM
,新建护岸
1.686KM
;新建桃花江防汛防涝应急救援通道
1.027KM
,并配套涵管
3
处、交通安全标识牌、路灯等附属建筑物;对应急通道与挑花江岸线之间的生态缓冲区进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以植恢复为主。
1
、演波村段
,
新建护岸长
1040m,
主要采用混凝土仿松木预 制桩
+
生态袋护坡型式。预制桩外露面采用淡绿色油漆涂刷
,
桩 顶高程按照常水位
(
现状
)
高
0.3m
确定
,
桩顶以上按坡度
1: 2
回填土
,
填土后采用生态袋对岸坡进行修复
,
预制桩柱每间隔
5m
的两个桩顶高程降低至现状地面高程
,
作为两栖动物的迁徙通 道。桩号
0+320
、
0+600
、
0+800
处设置两栖动物的集中迁徙通道
,
宽
2.0m,
桩顶以上釆用网垫护坡。演波左
0+100
、演波左
0+520
、 演波左
0+680
设下河步级。
2
、荃塘段
,
新建护岸长
646m
。筌塘左
0+000 ~0+100
采用网 笼
+
网垫护坡型式
,
网笼共
3
层
,
网笼顶部岸坡采用网垫加生态 袋护坡。筌塘左
0+120-0+216
、筌塘左
0+400
~
0+600
、筌塘右
0+000
~
0+250
为采用混凝土仿松木预制桩
+
叠石护坡型式。预制 桩长
2.5m,
桩顶设置叠石
,
叠石设置错落有致
,
叠石以上岸坡使 用绿植进行生态修复。
3
、防汛防涝救灾应急通道线路起于仙人桥东侧桥头
(
现状燕 山路
)
止于西二环与阳江路
交叉口处
,
道路等级参照四级公路设 计
,
设计时速为
30km/h
。道路全长
1.027
公里
,
路基宽度
8.5
米
,
路面宽度为
7.5
米
,
为单幅路形式。
4
、沿路共设置
3
道
C30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下阶段
,
根据现场雨、污水情况对管涵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及调整。
5
、道路配套交通安全设施
,
其中限速标志牌
4
杆、指路牌
2
杆、交叉口提示牌
2
杆、道路中心线、道路边缘线及护栏等。
6
、沿道路右侧路肩设置
36
套太阳能路灯。
7
、生态修复工程范围为应急通道与桃花江岸线之间的生态缓 冲区。对生态修复植被进行恢复
,
种植小叶榕、垂柳、乌柏、碧 桃、小叶紫薇、紫玉兰、毛杜鹃、翠芦莉、马尼拉草等乔灌木
,
种植菖蒲、茨菇、青叶芦苇、水生美人蕉等水生植物。下阶段
,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生态修复设计方案进行进ー步优化。
计划工期:
120
天(日历天)
。
招标
范围:
本招标项目作为
1
个标段。包含
桃花江(秀峰段)两岸生态保护修复变更增加长度段工程
中的勘察设计(技施阶段)、建筑工程、临时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施工、完工验收、试运行、工程质保期内相关问题处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保险费等过程进行总承包。内容包括:
治理河长
、修建护岸、
防汛防涝应急救援通道
等(具体规模详见初步设计报告、概算书)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
①水利行业设计(城市防洪或河道整治)专业乙级
或
以上资质;
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或以上资质;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且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业绩
要求:
无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最多不超过 2家;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见附件),要求联合体的牵头人为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工作,其资质等级应具有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且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质量管理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由施工单位派出 ; 牵头人为设计单位,其资质等级应满足 [①水利行业设计(城市防洪或河道整治)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或以上资质;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设计专业负责人由设计单位派出]; 2)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联合体双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