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理工学院周边道路建设工程补充公告
- 项目名称: 广州市理工学院周边道路建设工程补充
- 范围: 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②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 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人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应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③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广州市理工学院周边道路建设工程
标段(包)名称:广州市理工学院周边道路建设工程
公告性质:更正公告
公告内容
广州市理工学院周边道路建设工程补充公告
补充公告
广州市理工学院周边道路建设工程 补充公告
广州市理工学院周边道路建设工程 (项目编号: JG2024-1559),于2024年 4 月 4 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人现对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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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号 |
原文 |
现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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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控制价公布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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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最高控制价公布函 《 消纳费明细表 》 合计中不含税合价 |
消纳费合计:不含税合价 85731.48 元 |
消纳费合计:不含税合价 106016.39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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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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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 3点 |
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
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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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 4点 |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①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注: 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 [2014]159 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 [2015]15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 建市 [2016]226 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 2021 〕 3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 2022 〕 361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 2022 〕 846 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 2023 〕 469 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注: 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 [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投标人还应当符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 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 , 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人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应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③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 20 23 〕 469 号),二级建造师 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 建造师 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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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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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
方式一:本项目不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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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第 35 项 |
35 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 35.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5.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5.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35.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 35.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5.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35.7《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粤发〔2004〕4号); 35.8《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5号); 35.9本项目招标文件。 |
35 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 35.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5.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5.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35.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 35.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5.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35.7《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粤发〔2004〕4号); 35.8《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3〕12号); 35.9本项目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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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第 37.3 项 |
37.3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
37.3 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包括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特殊性、需求目标和实施要点,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及标准等,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37.4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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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第 45.1 项 |
45.1若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所有投标报价均大于等于最高投标限价* 100 %的(具体金额为 10323524.73 元 ),则本项目招标失败,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
45.1 若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所有投标报价均大于等于最高投标限价,则本项目招标失败,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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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第 45.2 项 |
方法二:区间抽取法 设立入围合格分数线(技术标或技术标加诚信得分,具体数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达到或超过及格线的投标人的报价方能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将达到或超过技术标及格分数线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列,按以下公式计算评标参考价,计算公式如下: 评标参考价 = ( Q 高 -Q 低) /100* X +Q 低 Q 低:为达到或超过技术标及格分数线的投标人最低报价与工程成本警示价两者中的较高值; Q 高:为(最高投标限价 *D% )( D 的取值范围为 [94,100], 由招标人自定) X: 为等分点值,在开标前从 [0,100] 整数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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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区间抽取法 设立入围合格分数线(技术标或技术标加诚信得分或第一阶段入围得分,具体数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达到或超过及格线的投标人的报价方能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将达到或超过技术标及格分数线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列,按以下公式计算评标参考价,计算公式如下: 评标参考价 =(Q高-Q低)/100*X+Q低 Q低:为达到或超过技术标及格分数线的投标人最低报价与工程成本警示价两者中的较高值; Q高:为最高投标限价 X:为等分点值,在开标前从[0,100]整数中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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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第 45.3 项 |
45.3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 0. 2 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 1%,扣 0. 1 分,扣至 0分为止,得出经济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45.3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 0. 4 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 1%,扣 0. 1 分,扣至 0分为止,得出经济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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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附表 一 《资格审查表》 第 4 项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符合公告要求 使用有效期内的注册建造师证书电子证书打印件或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 (注:打印后的建造师电子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符合公告要求 使用有效期内的注册建造师证书电子证书打印件或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 (注:打印后的建造师电子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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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一、项目管理机构能力”中 技术负责人 |
1、 拟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 公用工程相关专业 高级工程师 (或以上) 职称的,得 10 分;具有市政 公用工程相关专业 工程师 职称的 ,得 5分; 其它情况不得分。 2、工作经验10年(含10年)以上的,得10分;工作经验5年(含5年)至10年(不含10年)的,得5分;工作经验1年(含1年)至5年(不含5年)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本小项最高得10分。 注:提供相应的职称证、大学专科 (或以上)学历毕业证及该项目管理人员2024年3月的社保证明。职称证书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计算。工作经验年限由毕业证书的签发日期开始计算至投标截止日。不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得分。 |
1、 拟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 公用工程相关专业 高级工程师 (或以上) 职称的,得 10 分 ; 其它情况不得分。 2、工作经验10年(含10年)以上的,得10分;工作经验5年(含5年)至10年(不含10年)的,得5分;工作经验1年(含1年)至5年(不含5年)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本小项最高得10分。 注:提供相应的职称证、大学专科 (或以上)学历毕业证及该项目管理人员2024年3月的社保证明。职称证书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计算。工作经验年限由毕业证书的签发日期开始计算至投标截止日。不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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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 二 、 企业资信 ”中 工程研发能力 |
( 1)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工程建设类发明专利:每项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4分; ( 2)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取得的工程建设类发明专利中,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得5分;获得过省级奖项的,得3分;获得过市级(含副省级)奖项的,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5分; |
投标人 自 2020年1月1日至 今 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工程建设类发明专利: 每项得 1分;本小项最高得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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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 二 、 企业资信 ”中 财务状况 |
投标人 近三年( 20 20 -20 22年度 )平均资产负债率 : ( 1)平均资产负债率 《 65%的,得 4 分; ( 2) 65% <平均资产负债率 《 7 5%的,得 2 分; ( 3)75% <平均资产负债率 《 8 5%的 ,得 1分; 其余不得分 ; 本项最高得 4 分 。 |
投标人 近三年( 20 20 -20 22年度 )平均资产负债率 : ( 1)平 均资产负债率 ≤ 65%的,得 5 分; ( 2) 65% <平均资产负债率 ≤ 7 5%的,得 3 分; ( 3)75% <平均资产负债率 ≤ 8 5%的 ,得 1分; 其余不得分 ; 本项最高得 5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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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 二 、 企业资信 ”中 第三方评价 |
投标人至投标截止时间 连续获得 “ 纳税信用 A级”称号情况 (须含 2022年度) : (1) 连续 8年 以上 (不含) 的,得 6 分; (2) 连续 6-8 年 (含) 的,得 4 分; (3) 连续 3-5 年 (含) 的,得 2 分; (4) 连续 3年以下 (不含) 的,得 1分; 其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6 分。 |
1.投标人 连续获得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年限(须包含2022年度) ( 1)连续获得5年(或以上)的,得 3 分; ( 2)连续获得3年—4年的,得1分; ( 3)连续获得1年—2年的,得0.5分。 其他不得分,本小项最高 3 分。 2.投标人 连续获得 “AAA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次数: 连续 2次(或以上)获得AAA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得3分; 1次获得AAA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得1分; 其他不得分,本小项最高得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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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备注 |
备注: 1、 工程业绩: 业绩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等相关证明为准;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单位(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材料、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及查询网址。提供的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及查询网址必须来自招标公告载明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建议修改为“业绩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工程总承包项目以承接施工任务施工费中标价为准);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等相关证明为准;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于招标的相关证明、合同、单位(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扫描件材料(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及查询网址(免于招标项目除外)。提供的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及查询网址必须来自招标公告载明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于招标项目除外)。 2、工程获奖: ( 1) 本项相同工程获奖项目按最高奖项只计取一次,不重复计算, 获奖项目不含技术创新 QC 成果及技术应用、科技类或技术类奖项,时间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奖网页查询打印件及查询网址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 2)如发证单位为协会的,还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www.chinanpo.gov.cn)查询结果的网页打印页,证明其有登记备案。否则不得分。 3、工程研发能力: ( 1)发明专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cnipa.gov.cn/)“专利公布公告”可查询的专利为准,投标人需提交可反映企业专利类型为“发明授权”、授权公告号、专利权人的查询页面截图、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时间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 2)专利获奖需提供专利获奖证书的扫描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的专利奖评审结果可查询打印页并加盖公章,专利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的发证日期为准,否则不得分,中国专利奖项指: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资料不齐全的不得分。 4、 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资产负债率 =期(年)末负债总额÷期(年)末资产总额×100%,投标人需提供完整的20 20 -20 22 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附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附注可不提供)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 5 、第三方评价:须提供纳税信用 A级证书复印件及省级或以上税务局网站纳税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查询结果截图 并加盖公章 。 A级纳税人只计算投标人自身(不计算投标人的分公司和子公司)。 6、本评分表中所附所有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扫描件或网页页面截图打印件并同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且内容必须清晰可辨,如因提供资料内容模糊导致评标时无法判断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或资料提供不完整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7、 本表按百分制评分,所有评委每个分项的分数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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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工程业绩: 业绩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等相关证明为准;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单位(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材料、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及查询网址。提供的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及查询网址必须来自招标公告载明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 工程获奖:需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国家级质量奖项是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原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级或市级质量奖项指省级或市级工程优质奖或优良样板工程奖等各类工程实体奖项,不含安全文明、技术类奖项,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奖项只计一次得分。只计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其他非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如:房建、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化工、冶金、矿山的获奖不参与计分;如发证单位为协会的,还须提供该协会在 “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www.chinanpo.gov.cn)查询结果的网页打印页,证明其有登记备案,否则不得分。 3、工程研发能力: ( 1)发明专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cnipa.gov.cn/)“专利公布公告”可查询的专利为准,投标人需提交可反映企业专利类型为“发明授权”、授权公告号、专利权人的查询页面截图、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时间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4、 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资产负债率 =期(年)末负债总额÷期(年)末资产总额×100%,投标人需提供完整的20 20 -20 22 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附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附注可不提供)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 5 、第三方评价: ( 1 )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或各省级税务局官网查询结果为准(须含2022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登记只计算投标人自身(不计算投标人的分公司和子公司)。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及上述官网的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不符合条件或无提交上述打印件的不计分) 。 (2) AAA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①以施工相关的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为准;得分只计算单一评价机构评价的最长连续次数,不同评价机构的评价不累计得分; ②投标人每获得一份证书记一次获得,且最近获得的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具体评审时间标准以评价机构的评审要求为准,如证书有效期为3年,相邻两次证书的评价时间(或颁发日期)间隔不超三个年度方可计算两次评价的连续年数;证书的评价时间以“评价时间”或“颁发日期”显示的年度为准,如“评价时间”与“颁发日期”不一致时,以“评价时间”显示的年度为准。投标人须提供证书扫描件及颁发协会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及网址,上述资料显示的企业全称须与投标人单位全称一致。并同时提供其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站(https://chinanpo.mca.gov.cn/)查询结果的网页信息截图。只计算投标人自身,不计算投标人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否则不得分。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 6、本评分表中所附所有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扫描件或网页页面截图打印件并同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且内容必须清晰可辨,如因提供资料内容模糊导致评标时无法判断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或资料提供不完整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7、 本表按百分制评分,所有评委每个分项的分数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
本项目网上登记、收、开、评标等流程时间具体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本项目的日程安排(请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 “服务指南”中的“交易活动安排”栏目)。
招标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日 期: 2024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