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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由
牵头人
出具)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
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
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施工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
投标人同时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以下资质:
(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
丙
级
(或以上)资质;
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
(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丙
级
(或以上)资质;
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
(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专业
丙
级
(或以上)资质。
(
2)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
注:
(
1
)资质内容按照建市
[2014]159
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
[2015]15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
建市
[2016]226
号
)
的要求设置。
(
2
)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
证照分离
”
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
2021
〕
3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
2022
〕
361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
2022
〕
84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
2023
〕
116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
2023
〕
820
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5、
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
设计项目负责人
:
须具备市政行业类中级(或以上)职称;
②
施工项目负责人(兼总承包负责人)
:
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二
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注
:
根据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
2019〕50号)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
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
6、
施工项目负责人(兼总承包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截图。且至开标时间止未担任其他在施(包括已中标,未开工;已开工,未竣工;)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提供投标人信誉承诺书)
7、
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
牵头人
)
拟派的
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类)。
8、
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
2015〕52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9、
信誉要求:自
2024年11月1日
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投标人和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未有被限制参与投标的信息。(提供投标人信誉承诺书)
10、
关于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只接受不多于
2
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担
施工
任务的一方为牵头方,并签定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注: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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