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园区排水管道清淤修复工程补充通知公告
- 项目名称: 松山湖园区排水管道清淤修复工程补充通知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松山湖园区排水管道清淤修复工程
标段(包)名称:松山湖园区排水管道清淤修复工程
相关统一交易标识码:A02-124419003519028823-20250725-064346-5
公告性质:更正公告
公告内容
松山湖园区排水管道清淤修复工程 补充通知 二
(招标编号: SHASHC12501342 )
各 潜在 投标人:
《松山湖园区排水管道清淤修复工程》招标项目于 2025年07月26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了招标公告,现作如下修改:
1、 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2项 ”内容修改为: “
|
1 2 .2.2 |
■ 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标注为 “邀请招标”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 本次招标为邀请招标,招标文件中标注为 “公开招标”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与联合体投标有关的条款、文字表述或格式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与联合体投标有关的条款、文字表述或格式适用于本次招标。 ■ 其他: 本项目采用预付款, 预付款的金额为 暂定合同价款的 30%,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 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款的 0%起开始抵扣预付款,按每次工程进度款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期的支付证书中扣回,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时扣清全部预付款。 |
”
2、原招标文件“ 《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79.1款及第79.2款 ”内容修改为: “
79.1 预付款的约定
□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
■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 合同总价的 3 0%,即 元,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
79.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
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可向发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
( 1)按第28.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 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发票。
发包人应对预付款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和等额发票后,按第 79.1款约定的额度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第(二)点规定,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项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
(3)向发包 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预付款保函应: ①由国内的银行支行级或以上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银行预付款保函或提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预付款保函或提交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②承包人出具预付款保函的银行必须是支行级或以上银行机构,国内非东莞市行政区内的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如使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该机构净资产须不低于 3 亿元,并在本地区域内具有较丰富的承保经验以及良好的承保记录。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备案或注册,并在本公司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预付款担保格式须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出具,预付款担保中的所有内容必须打印(除签名外),手写、涂改无效。③预付款保函有效期从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抵扣完所有预付款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本款要求的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承包人应在原提交的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届满前 30 天内,无条件办理预付款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在预付款保函到期前将未抵扣的预付款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发包人账户。
( 4 )提供发包人开具的开工报告。
( 5 )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等其他任何应付款项为由要求顺延工期,更不得擅自停工或者消极怠工。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
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不相符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单位: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招标代理: 广东泰通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 5 年 08 月 21 日
注 : 请各投标人于投标会前自行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 ·东莞市)下载本补充通知 , 逾期不下载 , 将视为已经清楚并认同本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