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公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勘察设计
- 规模: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道东风中路295号。以原拆原建的方式,拟拆除现状5号楼、6号楼、7号楼共1677.12平方米,原址新建业务技术用房大楼一栋,地上4层,地下2层,建筑高度17.95米,新建总建筑面积4355.89平方米,包括:计容建筑面积2180.25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2175.64平方米。最终以规划部门批复意见为准。(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
- 范围: 根据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要求,完成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所有建设内容的勘察设计等工作,具体内容
- 报名开始时间: 2026-01-24
- 报名结束时间: 2026-02-13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勘察设计-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
标段(包)名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勘察设计
相关统一交易标识码:A01-91440101MA9Y7HPJ3A-20260123-100001-9
公告性质:正常公告
公告内容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公告【电子标】
| 投资项目代码 | 2510-440104-04-05-165427 | ||
| 投资项目名称 |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勘察设计 | ||
| 标段名称 |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勘察设计 | 公告性质 | 正常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 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5号,地块位于东风中路与解放北路交叉口东北角,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大院内。 | ||
| 资金来源 | 财政 | 资金来源构成 | 财政投资:区级 |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道东风中路295号。以原拆原建的方式,拟拆除现状5号楼、6号楼、7号楼共1677.12平方米,原址新建业务技术用房大楼一栋,地上4层,地下2层,建筑高度17.95米,新建总建筑面积4355.89平方米,包括:计容建筑面积2180.25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2175.64平方米。最终以规划部门批复意见为准。(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详见勘察设计任务书或以规划批复为准)。 | ||
| 招标内容 | 根据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要求,完成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所有建设内容的勘察设计等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 ||
| 工期(交货期) | 根据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要求,完成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东风中路295号业务技术用房改造项目所有建设内容的勘察设计等工作 | ||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147.504027 |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质要求:3.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过去3年内无合同履约纠纷,没有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 [注释] 合同履约纠纷是指招标人过去3年内曾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并且对投标人不满意。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条。 3.2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3.2.1、3.2.2资质证书: 3.2.1工程勘察资质(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和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丙级或以上资质。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勘察资质的要求。 3.2.2工程设计资质(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 注:(1)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填写。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3)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香港企业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资质证书及备案证明资料扫描件。 3.3 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招标公告第3.2.2条要求)的国内投标人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第3.2.2条要求)的国内投标人进行合作设计;需提供合作设计协议书(本招标公告附件一)。 3.4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已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勘察企业信息录入办理指引》https://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9759311.html、《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设计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9116013.html)。 3.5 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二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二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 注:(1)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提供的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筑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人提供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电子证书的注册有效期或使用有效期内未在有效期内,该电子证书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相应后果。 (2)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香港专业人士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执业证书及备案证明资料扫描件。 3.6 投标人需提供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投标授权委托人在投标人单位近一个月(2025年12月)参保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须由投标人或其依法登记并办理社保登记的分公司缴纳,不得由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缴纳)。 3.7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投标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由3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即1家设计单位、2家勘察单位)。联合体各方必须签定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明确牵头方和成员方(以负责设计工作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方)。联合体各方须满足所承担本项目工作内容对应的资质要求。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联合体牵头方正式员工。 注:(1)联合体应签订一份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按本招标公告附件二),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申请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投标登记截止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须联合体各方均签名盖章外,其余文件均可由联合体牵头人签名盖章。 3.8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没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根据《投标人声明》进行评审),投标人须按《投标人声明》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投标人章)。 3.9信誉要求: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投标截止时间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二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二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 | ||
| 投标人业绩要求:本项目资格无投标人业绩要求。 | |||
| 其他要求: | |||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是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s://ywtb.gzggzy.cn/) |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2026-01-24 00:00:00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6-02-13 09:30:00 |
|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6-02-13 09:30:00 |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2026-02-13 09:30:00 | 开标地点 | 206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 发布公告媒介 |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ywtb.gzggzy.cn/) | ||
| 招标人 | 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永胜街51号首层至三层 |
| 招标人联系人 | 陶工 | 联系电话 | 020-33972081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13楼 |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谭贤伟 | 联系电话 | 020-83548078 |
| 招标监督机构 |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 | 联系电话 | 020-37668900 |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详见附件招标公告等。 | ||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登录企业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