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鹅埠供电楼项目监理
- 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咨询和配合服务;施工阶段所有工程的全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保修阶段的配合服务工作
- 概况: 项目名称: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鹅埠供电楼项目 项目编号:44038120230002 是否重大项目:否 招标项目名称: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鹅埠供电楼项目监理 招标项目编号:44038120230002001 工程类型:监理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是否预选招标:否 是否场外工程:否 行政监督部门: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 标段: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鹅埠供电楼项目监理; 公告基本信息 公告性质:正常公告 公告发布时间:2023-02-2809:00至2023-03-2018:00 公告质疑截止时间:2023-03-1017:00 公告答疑截止时间:2023-03-1517:00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网上获取 备注: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 建设单位: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经办人:陈工 办公电话:无 传真: 手机号码:13724269547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4020号电力调度通信大楼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供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经办人:梁昕 办公电话:13724269547 详细公告内容 标段1 标段编号:44038120230002001001 标段名称: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鹅埠供电楼项目监理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03-2018:00 本次发包工程估价:342.3647万元 本次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咨询和配合服务;施工阶段所有工程的全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保修阶段的配合服务工作
- 报名结束时间: 2023-03-20
- 开标时间: 2023-03-22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鹅埠供电楼项目监理
标段(包)名称: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鹅埠供电楼项目监理
公告性质:正常公告
公告内容
招标概况 项目名称: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鹅埠供电楼项目 项目编号:44038120230002 是否重大项目:否 招标项目名称: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鹅埠供电楼项目监理 招标项目编号:44038120230002001 工程类型:监理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是否预选招标:否 是否场外工程:否 行政监督部门: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 标段: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鹅埠供电楼项目监理; 公告基本信息 公告性质:正常公告 公告发布时间:2023-02-28 09:00 至 2023-03-20 18:00 公告质疑截止时间:2023-03-10 17:00 公告答疑截止时间:2023-03-15 17:00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网上获取 备注: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 建设单位: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经办人:陈工 办公电话:无 传真: 手机号码:13724269547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4020号电力调度通信大楼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供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经办人:梁昕 办公电话:13724269547 详细公告内容 标段 1 标段编号:44038120230002001001 标段名称: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鹅埠供电楼项目监理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03-20 18:00 本次发包工程估价:342.3647 万元 本次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咨询和配合服务;施工阶段所有工程的全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保修阶段的配合服务工作。 计划总投资:23220.97 万元 工程地址: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创文路与新园路交叉口东南处 项目现场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无 计划开竣工日期:2023-03-15 00:00:00.0 至 2025-04-10 00:00:00.0 拟采用评标方法:定性评审法 拟采用定标方法:直接票决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投标条件: 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企业最低资质要求: 以下条件部分满足: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不分级 房屋建筑工程乙级 其他要求: 投标人资质等级: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申请人项目总监必须具备最低资质等级:有 项目总监专业要求:房屋建筑工程 拟派项目总监是否必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是 投标申请人应当具有的同类工程经验要求:无 其他投标条件: 今年以来,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或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 项目经理(建造师)或项目总监因不良行为红色警示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系统锁定的,不能参与本次招标工程的投标,否则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设函》,列入黑名单的监理企业不得承接政府投资工程;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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