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屋沥河道清淤拓宽整治工程澄清公告

惠州市发布时间:2022-11-08来源: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黄屋沥河道清淤拓宽整治工程
  • 报名开始时间: 2019-10-01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黄屋沥河道清淤拓宽整治工程

标段(包)名称:黄屋沥河道清淤拓宽整治工程

公告性质:更正公告

公告内容

项目 澄清 内容
工程编号 项目名称 黄屋沥河道清淤拓宽整治工程
类型 是否发布到外网:
招标工程量清单
澄清 标题 黄屋沥河道清淤拓宽整治工程施工招标澄清公告
澄清 内容

各投标人:

黄屋沥河道清淤拓宽整治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以下称 “招标文件”) (工程编号:惠公易建仲恺【 2022】132)于2022年11月3日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前,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交易系统上收到了投标人提出的询疑函 份。经研究决定,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予以澄清,现以 澄清公告 形式回复如下:

1 、根据招标文件 P3“业绩要求:2019年10月1日至今完成过单项工程合同价≥1600万元的河道治理水利工程施工业绩,已完成业绩应已列入“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须提供平台中含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含网址的网页打印件,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复印件,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所提及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上述的各种验收的成果性文件均为验收鉴定书,是否应将“竣工验收报告证明”修改为“验收鉴定书”?是否应将“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修改为“业绩时间以验收鉴定书为准”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是 ,“竣工验收报告证明”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鉴定书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修改为“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鉴定书为准”。

2、若本公告 所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 公告 为准。

公告 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招投标系统发布,默认投标人已确认收到,投标人无需另外回函确认。

人: 广东惠州潼湖国家湿地公园管护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协诚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人确认函 已经存在文件:澄清公告.pdf, 【点击下载】
补充文件(多个文件,请用压缩软件之后再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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