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坛镇南城区路网建设工程一期一阶段工程质量检测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杏坛镇南城区路网建设工程一期一阶段工程质量检测
- 规模: 1.项目建设规模: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为杏坛镇南城区路网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包含杏坛横九路、新庆路北段、新区南路北段、纵十一路北段、附属绿地。杏坛横九路道路起点接新齐宁路,终点接杏坛纵十一路,道路呈东西走向,工程实施范围路线长约967.923m。道路规划宽40米,双向6车道。新庆路北段起点接杏坛横九路,终点接横四支路,道路呈南北走向,工程实施范围路线长约203.63m。道路规划宽30米,双向4车道。新区南路北段起点接杏坛横九路,终点接齐赞路,道路呈南北走向,工程实施范围路线长约293.12m。道路规划宽25米,双向4车道。纵十一路北段起点接杏坛横九路,终点接横四支路,道路呈南北走向,工程实施范围路线长约58.16m。道路规划宽34米,实施范围为展宽段,故宽度为37.5m,双向6车道。2.承包方式:固定单价(含税)包干3.本招标项目共分1个标段,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杏坛镇南城区路网建设工程一期一阶段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具体
- 范围: 杏坛镇南城区路网建设工程一期一阶段工程质量检测,服务主要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管道工程、箱涵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及园林等工程进行检测等,具体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杏坛镇南城区路网建设工程一期一阶段工程质量检测
标段(包)名称:杏坛镇南城区路网建设工程一期一阶段工程质量检测
公示标题:杏坛镇南城区路网建设工程一期一阶段工程质量检测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类型:正常
公示开始时间:2025-05-29 00:00:00
公示结束时间:2025-06-03 23:59:59
公示发布时间:2025-05-28 00:00:00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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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代码 |
2307-440606-04-01-438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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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名称 |
杏坛镇南城区路网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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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
杏坛镇南城区路网建设工程一期一阶段工程质量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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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
杏坛镇南城区路网建设工程一期一阶段工程质量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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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名称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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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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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情况 |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顺融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经济标评审得分9.73分,技术标评审得分54.60分,资信标打分得分16.50分,总分80.8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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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中标候选人 |
广东顺融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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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以填写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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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接受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内容 |
工期(交货期) |
接受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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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谢辉 |
资质资格(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
建筑工程检测高级工程师 粤高职证字第16001010034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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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
1 、顺德区南顺第二联围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和顺德区容桂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工程质量检测 2、佛山顺德粤港澳协同发展合作区排水管网建设及改造工程-顺德区大良勒流水体综合治工程-工程质量检测 3、顺德临港经济区村改项目BC区路网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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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综合资质)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资质认定标志)(认证范围包含“地基与基础”、“道路工程”“建设工程材料”“工程结构及构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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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
1、顺德区南顺第二联围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和顺德区容桂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工程质量检测 2、顺德临港经济区村改项目BC区路网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 3、深国际佛山顺德智慧物流产业园项目桩基检测服务 4、佛山顺德粤港澳协同发展合作区排水管网建设及改造工程-顺德区大良勒流水体综合治工程-工程质量检测 5、广东医科大学顺德妇女儿童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妇幼保健院)马冈新址院区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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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受理部门 |
佛山保璟置业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河西路8号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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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金先生 |
联系电话 |
13560425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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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联系电话 |
0757-22835443,757-22835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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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3楼交易执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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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开始时间 |
公示结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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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 其他内容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工程编号: A02-440606-2025-0002-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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