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阳江青洲二海上风电场项目海洋生态补偿(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与放流服务项目
- 项目名称: 粤电阳江青洲二海上风电场项目海洋生态补偿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与放流服务项目
- 规模: 根据《粤电阳江青洲一海上风电场项目调整变更补充专题报告》、《粤电阳江青洲二海上风电场项目调整变更补充专题报告》、《粤电阳江青洲一海上风电场项目海洋生态补偿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项目实施方案》、《粤电阳江青洲二海上风电场项目海洋生态补偿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项目实施方案》。为此,公司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9401-2010)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等法规,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
- 范围: 负责粤电阳江青洲二海上风电场项目海洋生态补偿(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与放流服务项目,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包括但不限于):1、放流苗种繁育、质检、野化、包装、运输、标志与放流;2、开展增殖放流关键技术研究;3、配合增殖放流成果宣传;4、配合总体项目验收;具体内容以《技术规范书》为准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粤电阳江青洲一、二海上风电场项目海洋生态补偿(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与放流服务项目
标段(包)名称:粤电阳江青洲二海上风电场项目海洋生态补偿(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与放流服务项目
公示标题:粤电阳江青洲二海上风电场项目海洋生态补偿(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与放流服务项目
公示类型:正常
公示开始时间:2024-04-03 16:30:09
公示结束时间:2024-04-08 00:00:00
公示发布时间:2024-04-03 16:30:09
公告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
| 投资项目代码 |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 | |||||||||||||||||||
| 招标项目名称 | 粤电阳江青洲二海上风电场项目海洋生态补偿(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与放流服务项目 | |||||||||||||||||||
| 标段(包)名称 | 粤电阳江青洲二海上风电场项目海洋生态补偿(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与放流服务项目 | |||||||||||||||||||
| 公示名称 | 粤电阳江青洲二海上风电场项目海洋生态补偿(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与放流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4年4月2日 9时0分 | |||||||||||||||||||
| 评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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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候选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代码 | 排名 | 投标报价 | 质量承诺 | 工期(交货期) |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 | ||||||||||||
| 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91441702557286704D | 1 | 总报价(万元):217.83 | 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 | 签订合同后7个月内。具体安排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
资格情况:《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粤渔种(529523003); 业绩情况:1、2020年江城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苗种采购项目等。 |
吴月喜 |
资质资格:/ 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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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西县梁氏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9144172169819351XA | 2 | 总报价(万元):240 | 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 | 签订合同后7个月内。具体安排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
资格情况:《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粤渔种(529823001); 业绩情况:1、阳西县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春季增殖放流鱼虾苗采购等。 |
梁志发 |
资质资格:/ 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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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受理部门 | 广东能源青洲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江朗大道99号阳江绿地中心C区13幢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邓工 | 联系电话 | 15627258224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 020-85136521 | |||||||||||||||||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04月03日16时00分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4年04月08日00时00分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否决投标情况: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本候选人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