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街沙田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十一期监理

清远市发布时间:2026-01-12来源: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凤城街沙田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十一期监理
  • 规模: 对汕湛高速沿线、长埔路、旅游大道、沿江西路、清郊、城西、田龙等主干道约66栋进行立面安全隐患整治,对排污管网等基础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对大观、东门、沿江、武安、后街、石狮、朝阳、翠湖社区等辖区内部分公租房进行改造(具体建设规模和内容以中标后发包人要求为准
  • 范围: 经批准建设的全部建设内容(具体内容以施工图与招标人要求为准),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竣工、结算及保修等全过程监理服务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凤城街沙田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十一期监理(凤城街沙田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标段(包)名称:凤城街沙田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十一期监理

评标结束时间:2026-01-08 16:12:00

公告内容

评 标 报 告

项目名称:凤城街沙田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十一期监理

工程编号:GC4418002025292

招标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机构:清远市启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一、项目概况

本招标项目 凤城街沙田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十一期 已由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以 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第六次调整凤城街沙田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清城审批投审〔2025〕166号 文批准建设,资金来源: 争取上级资金及单位自筹解决 。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为: 2110-440000-04-01-218705 ,招标人为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施工监理 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招标公告于2025年12月18日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法定媒体发布。

2026年1月8日9时00分为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共有 15 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递交投标保证金。

2026年1月8日9时00分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共 15 家投标人按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分别是:1.清远正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3.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4.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5.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6。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7.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9.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10.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1.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2.清远中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13.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4.清远高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5.广东龙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均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此次评标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

三、评标情况

1、2026年1月9日9时00分为评审时间,本监理工程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首先根据资格评审内容和标准,对所有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资格性评审,经评审,清远高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招文要求提供总监理工程师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资格性评审不通过,其余14家投标供应商均通过资格性评审;其次根据符合性审查表内容和标准,对通过资格性评审的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符合性评审,经评审,14家供应商均通过符合性评审;

2、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推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总得分排序的名次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总得分排序的名次次高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推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总得分排序第三高者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结果如下:

推荐候选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三中标候选人
投标单位 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下浮率(%) 3.08% 4.36% 3.78%
金额(元) 402411.84 397097.28 399505.44
商务标评分 20.00 20.00 20.00
技术标评分 16.00 13.40 11.80
经济标评分 58.80 59.27 59.88
投标人得分 94.80 92.67 91.68
项目负责人及证书编号 吴绍靖44018539 陈世平44009666 刘成林43016826

评标凤城街沙田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十一期监理委员会成员签名:

凤城街沙田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十一期监理评标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