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朗镇莲大路高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 项目名称: 大朗镇莲大路高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大朗镇莲大路高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_大朗镇莲大路高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标段(包)名称:大朗镇莲大路高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公示标题:大朗镇莲大路高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公示类型:正常
公示开始时间:2025-05-23 16:00:00
公示结束时间:2025-05-27 00:00:00
公示发布时间:2025-05-23 16:00:00
公告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
| 投资项目代码 | 2412-441900-04-01-566370 | |||||||||||||||||||||||||||||||
| 投资项目名称 | 大朗镇莲大路高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大朗镇莲大路高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 |||||||||||||||||||||||||||||||
| 标段(包)名称 | 大朗镇莲大路高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 |||||||||||||||||||||||||||||||
| 公示名称 | 大朗镇莲大路高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5年5月22日 11时0分 | |||||||||||||||||||||||||||||||
| 评标情况 |
本项目评标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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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候选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代码 | 排名 | 投标报价 | 质量承诺 | 工期(交货期) |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 | ||||||||||||||||||||||||
| 东莞市恒安电气维护有限公司 | 91441900562600235Q | 1 | 12240131.61(元) | 通过各级验收合格并完成启动投产。 | 162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日期以开工报告、竣工报告为准)。 |
资格情况:企业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粤)JZ安许证字[2023]004477。 业绩情况:无业绩要求。 |
尤鹏达 |
资质资格: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机电工程)/粤244202320231061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粤建安B(2023)0924186 业绩:无业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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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91441900198028040N | 2 | 11932095.28(元) | 通过各级验收合格并完成启动投产。 | 162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日期以开工报告、竣工报告为准)。 |
资格情况:企业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二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粤)JZ安许证字[2023]019955。 业绩情况:无业绩要求。 |
李辉文 |
资质资格: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机电工程)/粤244202020211721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粤建安B(2021)0119417 业绩:无业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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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塘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 91441900560836340B | 3 | 12265144.16(元) | 通过各级验收合格并完成启动投产。 | 162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日期以开工报告、竣工报告为准)。 |
资格情况:企业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粤)JZ安许证字[2023]018144。 业绩情况:无业绩要求。 |
谢基敏 |
资质资格: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机电工程)/粤244201620161009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粤建安B(2018)0003628 业绩:无业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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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受理部门 | 东莞市大朗镇工程建设中心 | 联系地址 | 东莞市大朗镇金丽路 66 号二楼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张工 | 联系电话 | 0769-82816290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 | 联系电话 | 0769-22829635 | |||||||||||||||||||||||||||||
| 联系地址 | 东莞市东城大道239号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5年05月23日16时00分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5年05月27日00时00分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