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华街道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检验监测、房屋鉴定
- 项目名称: 广州市新华街道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检验监测房屋鉴定
- 规模: 本项目涉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城区京华社区、宝华社区、梅园社区等30个社区及行政村片区共计254个单元的排水单元达标创建工程,覆盖总面积为105.71公顷。主要建设内容新建DIN200~800雨水管道25.014千米,新建DN200~800污水管道46.233千米,改造新建立管54.40千米,新建污水检查井2724座,新建雨水检查井1455座,合理修复改造和清淤原有排水管道4.68千米等。主要建设内容(一)建筑排水立管雨污分流改造,共计改造混合立管4369处;(二)新建雨水立管,立管总长度约104.79km;(三)新建小区、市政DN200~800雨水管道合计约9.64km,新建雨水沟1.38km,新建雨水检查井700座,雨水监测井293个,雨水口789个;(四)新建小区、市政DN200~800污水管道合计约48.523km,新建污水检查井3840座,污水监测井331座。(五)管道疏通、合流修复长度约11.3km。项目概算总投资18169.35万元,其中: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为14856.88万元;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2447.26万元;预备费用为965.21万元
- 范围: 本项目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进场检测、雨污水管、污水管道、排水管道、顶管工程等开展材料(抽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实体结构检测、基础检测、基坑检测、三维雷达探测、管道CCTV检测等,为业主提供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检测数据等服务工作。实际检测项目及数量以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确定并经招标人确认的检测方案为准。为业主提供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检测数据等服务工作。实际检测项目及数量以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确定并经甲方确认的检测方案、监测方案为准。服务范围除以上工程检测与试验工作外,还包括:①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工作的沟通协调;及时出具检测数据、成果,确保检测工作不影响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②在进行检测工作的过程中,应做好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监理、设计、项目建设管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③检测数据通过“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进行传输报送。包含施工阶段及验收阶段的各项验收及质量评定所必需的全部质量检测工作并按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检测成果报告。包含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等。水务工程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要求,由业主指定的具有质量监控作用的地基、基础检测项目、主体结构检测项目,以及为工程验收提供依据的检测项目。(2)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基坑、围堰、周边建筑物等的变形监测、地下水位监测、锚杆应力监测、沉降监测、位移监测、裂缝监测、水位监测、基坑监测等。具体根据图纸、监测方案、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除以上工程监测工作外,还包括:①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工作协调,申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工作影响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②在进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③监测数据等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3)房屋鉴定:本次项目需要进行房屋鉴定面积约65000平方米。(房屋鉴定数量以实际发生量并经建设单位确认为准)注:具体 ;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或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证书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注:旧资质标准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执行;新资质标准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执行。3.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承担监测任务的成员)须具备以下资质其中任意一项(证书在有效期内):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③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分项)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或以上资质;注:如投标人的企业资质是根据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办理的,则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①、②、③项其中之一资质: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③工程勘察专业类(勘探测试)乙级或以上资质。4.标人(若为联合体,指承担检测、监测任务的成员)具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同时,认证范围覆盖本次招标主要内容:①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认证范围覆盖招标内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②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认证范围覆盖招标内容:基坑监测、沉降观测;如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中的认证项目与上述名称不同,但表达的意思一致也视为满足该项条件,且在有效期内。5.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承担房屋鉴定任务的成员)投标人已在广州市或广州市市属区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有效备案,需提供备案网页截图。6.投标人检测管理系统已经纳入《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并通过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备案验收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未通过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备案的投标人须按照本招标公告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广州市新华街道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检验监测、房屋鉴定
标段(包)名称:广州市新华街道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检验监测、房屋鉴定
公示标题:广州市新华街道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检验监测、房屋鉴定
公示类型:正常
公示开始时间:2024-10-28 16:00:12
公示结束时间:2024-11-01 00:00:00
公示发布时间:2024-10-28 16:00:12
公告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
| 投资项目代码 |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州市新华街道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检验监测、房屋鉴定 | |||||||||||||||||||||||||||||||||||
| 标段(包)名称 | 广州市新华街道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检验监测、房屋鉴定 | |||||||||||||||||||||||||||||||||||
| 公示名称 | 广州市新华街道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检验监测、房屋鉴定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4年10月23日 10时0分 | |||||||||||||||||||||||||||||||||||
| 评标情况 |
本项目评标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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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候选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代码 | 排名 | 投标报价 | 质量承诺 | 工期(交货期) |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 | ||||||||||||||||||||||||||||
| 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 9144010576190977XF | 1 | 387.492862(万元)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资格情况: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业绩情况:/ |
张军 |
资质资格: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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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91440111721900682K | 2 | 376.576433(万元)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资格情况: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业绩情况:/ |
朵润民 |
资质资格: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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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盛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914401017860809612 | 3 | 392.687599(万元)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资格情况: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业绩情况:/ |
杨集川 |
资质资格: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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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受理部门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1号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徐工 | 联系电话 | 020-86807633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 | 联系电话 | 020-86807633 | |||||||||||||||||||||||||||||||||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1号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10月28日16时00分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4年11月01日00时00分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等规定和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