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第四批辅机设备(第19包:煤粉管道可调缩孔)采购
- 项目名称: 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第四批辅机设备第19包煤粉管道可调缩孔
- 规模: 惠来电厂规划容量为2×600MW+6×1000MW,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2×600MW+2×1000MW,二期工程规划建设4×1000MW机组。一期工程的1、2号机组和3、4号机组已分别于2007年上半年和2012年12月投入商业运行。本项目为惠来电厂二期5、6号机组扩建工程,拟建设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脱硝装置,建设场地预留100万t/a碳捕集建设用地,并留有扩建条件
- 范围: 招标编号设备名称数量/单位(具体以技术规范书为准)0724-2420N2314911煤粉管道可调缩孔具体的工作内容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第四批辅机设备(第19包:煤粉管道可调缩孔)采购
标段(包)名称: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第四批辅机设备(第19包:煤粉管道可调缩孔)采购
公示标题: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第四批辅机设备(第19包:煤粉管道可调缩孔)采购
公示类型:正常
公示开始时间:2024-09-02 21:00:03
公示结束时间:2024-09-06 00:00:00
公示发布时间:2024-09-02 21:00:03
公告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
| 投资项目代码 | 2208-445224-04-01-882033 | |||||||||||||||||||
| 投资项目名称 | 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第四批辅机设备(第19包:煤粉管道可调缩孔)采购 | |||||||||||||||||||
| 标段(包)名称 | 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第四批辅机设备(第19包:煤粉管道可调缩孔)采购 | |||||||||||||||||||
| 公示名称 | 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第四批辅机设备(第19包:煤粉管道可调缩孔)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4年8月28日 9时0分 | |||||||||||||||||||
| 评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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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候选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代码 | 排名 | 投标报价 | 质量承诺 | 工期(交货期) |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 | ||||||||||||
| 葫芦岛市华能工业陶瓷有限公司 | 9121140074713383X3 | 1 | 总报价(万元):29.088000 | 合格 | 满足工程进度及规范书要求。 |
资格情况:/ 业绩情况:1、广东大唐国际雷州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送粉管道耐磨弯头买卖合同,2×1000MW,签订时间:2018年2月,投运时间:2019年12月;2、国电双维电厂新建工程项目锅炉粉管碳化硅复合耐磨弯头采购合同,2×1000MW,签订时间:2020年10月11日,投运时间:202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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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资格:/ 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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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金鹰绝缘管业有限公司 | 91321023688305346G | 2 | 总报价(万元):37.500000 | 合格 | 满足工程进度及规范书要求。 |
资格情况:/ 业绩情况:1、甘肃电投常乐电厂调峰火电项目煤粉管道耐磨弯头及可调缩孔买卖合同,1×1000MW,签订时间:2020年,投运时间:2020年12月;2、神华国华广投北海电厂2×1000MW新建机组EPC总承包项目煤粉管道及可调缩孔订货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11月,投运时间:2022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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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资格:/ 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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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受理部门 | 广东粤电靖海发电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东揭阳惠来县靖海镇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王工 | 联系电话 | 0663-6656408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 020-85136521 | |||||||||||||||||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09月02日21时00分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4年09月06日00时00分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