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海水淡化预处理系统室外构筑物施工(第四次)
- 项目名称: 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海水淡化预处理系统室外构筑物施工
- 规模: 广东粤电惠来电厂规划容量为2×600MW+6×1000MW,一共8台机组。按2×600MW+2×1000MW+4×1000MW模式建设,1~4号机组工程建设2×600MW+2×1000MW机组。一期工程1、2号机组和3、4号机组己分别于2007年上半年和2012年12月投入商业运行。本项目为惠来电厂二期工程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
- 范围: 招标编号/包号项目包名称数量/单位0724-2320N2305595海水淡化预处理系统室外构筑物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海水淡化预处理系统室外构筑物施工(第四次)
标段(包)名称: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海水淡化预处理系统室外构筑物施工(第四次)
公示标题: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海水淡化预处理系统室外构筑物施工(第四次)
公示类型:正常
公示开始时间:2024-06-07 22:30:01
公示结束时间:2024-06-12 00:00:00
公示发布时间:2024-06-07 22:30:01
公告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
| 投资项目代码 | 2208-445224-04-01-882033 | |||||||||||||||||||
| 投资项目名称 | 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海水淡化预处理系统室外构筑物施工(第四次) | |||||||||||||||||||
| 标段(包)名称 | 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海水淡化预处理系统室外构筑物施工(第四次) | |||||||||||||||||||
| 公示名称 | 广东粤电惠来电厂5、6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海水淡化预处理系统室外构筑物施工(第四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4年6月4日 9时0分 | |||||||||||||||||||
| 评标情况 |
|
|||||||||||||||||||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代码 | 排名 | 投标报价 | 质量承诺 | 工期(交货期) |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 | ||||||||||||
| 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9137000016304450X1 | 1 | 总报价(万元):1510.000600 | 合格 | 185个日历天内完成本工程。 |
资格情况: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业绩情况:/ |
禹长春 |
资质资格:《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证书编号:鲁1372020202107354;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鲁建安B(2023)8016597;高级工程师。 业绩:/ |
||||||||||||
| 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6068699532L | 2 | 总报价(万元):1514.052463 | 合格 | 185个日历天内完成本工程。 |
资格情况: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业绩情况:/ |
袁晓生 |
资质资格:《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证书编号:粤1442017201743197;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B(2018)0000253;中级工程师。 业绩:/ |
||||||||||||
| 异议受理部门 | 广东粤电靖海发电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东揭阳惠来县靖海镇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王工、赖工 | 联系电话 | 0663-6656408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 020-85136521 | |||||||||||||||||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06月07日22时00分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4年06月12日00时00分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