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广棠路2号、广园路以北以及棠东横岭地块开发建设综合商业项目桩基础检测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广棠路2号广园路以北以及棠东横岭地块开发建设综合商业项目桩基础检测服务
- 规模: 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为49251㎡,规划总建筑面积约234356.58㎡,其中地上约176700.6㎡,地下约57655.98㎡,建筑限高<80m其中:(1)3号地块:基底面积为10600.54㎡,净用地面积约19638㎡,地上建筑面积约83461.5㎡,地下建筑面积约27670.18㎡,绿地率为≥20%,建筑密度53.98%;(2)4号地块:基底面积为2931.55㎡,净用地面积约6788㎡,地上建筑面积约22780.5㎡,地下建筑面积约10933.1㎡,绿地率为≥20%,建筑密度43.19%;(3)5号地块:基底面积为8293.63㎡,净用地面积约15389㎡,地上建筑面积约51645.5㎡,地下建筑面积约13245.75㎡,绿地率为≥20%,建筑密度53.89%;(4)6号地块:基底面积为3838.29㎡,净用地面积约7436㎡,地上建筑面积约18813.1㎡,地下建筑面积约5806.95㎡,绿地率为≥20%,建筑密度51.62%;(5)绿地面积按净用地面积的20%计算为9850.2㎡;(6)道路面积按净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及绿地面积相减计算为13737
- 范围: 1、检测工作必须满足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检测规范、强制性标准。2、除按要求完成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检测工作外,还应完成以下工作:①根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相关规范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招标人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检测方案,并确保检测方案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及通过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审批,同时负责协调相关工作,申报检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检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工作费用,不再另行计取。②在进行检测服务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监理、设计、咨询、业主等相关单位及建设协调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协调工作,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协调工作费用,不再另行计取。③本招标项目已包含监督抽检的工作内容,监督抽检数量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不再另行计取。④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须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传至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及其它政府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如有),确保不因传输报送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工作费用,不再另行计取。⑤中标人提交的检测报告在招标人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发现有遗漏或错误或需补充提供的,中标人应无条件进行补充或修订直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相应工作,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工作费用,不再另行计取。(具体以招标文件、合同、检测方案和清单为准 ; 地基与基础检测。如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中的认证(或检测)项目与上述招标内容名称不同,但表达的意思一致也视为满足该项条件),且在有效期内。3.6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了企业信息登记。3.7近二年(从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因以往检测工作中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内容进行评审)。3.8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须提供投标人为其购买的近1个月(2025年11月)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3.9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广棠路2号、广园路以北以及棠东横岭地块开发建设综合商业项目桩基础检测服务-广氮AT0606047地块
标段(包)名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广棠路2号、广园路以北以及棠东横岭地块开发建设综合商业项目桩基础检测服务
公示标题: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广棠路2号、广园路以北以及棠东横岭地块开发建设综合商业项目桩基础检测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类型:正常
公示开始时间:2026-01-17 00:00:00
公示结束时间:2026-01-20 00:00:00
公示发布时间:2026-01-16 17:05:56
公告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
| 投资项目代码 | 2306-440106-04-01-315807,2407-440106-04-01-257915,2407-440106-04-01-144861 | ||||||||||||||||||||||||||||||||||||||||||||||||||||
| 投资项目名称 | 广氮AT0606047地块、AT0607109地块(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广氮土地储备项目征地返还村留用地 (广棠路2号);广氮土地储备项目征地返还村留用地(棠东横岭)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广棠路2号、广园路以北以及棠东横岭地块开发建设综合商业项目桩基础检测服务 | ||||||||||||||||||||||||||||||||||||||||||||||||||||
| 标段(包)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广棠路2号、广园路以北以及棠东横岭地块开发建设综合商业项目桩基础检测服务 | ||||||||||||||||||||||||||||||||||||||||||||||||||||
| 公示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广棠路2号、广园路以北以及棠东横岭地块开发建设综合商业项目桩基础检测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6-01-15 09:00:00 | ||||||||||||||||||||||||||||||||||||||||||||||||||||
| 评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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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候选人代码 | 排名 | 投标报价 | 质量承诺 | 工期(交货期) | 候选人资格情况 | 候选人业绩情况 | 拟派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资质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1 | 广州冠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914401067534945946 | 1 | 4233469.92元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完全响应,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葛建斌 | 完全响应,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
| 2 | 广州市市政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 914401047418768277 | 2 | 4251269.92元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完全响应,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黄杰鹏 | 完全响应,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
| 3 |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91440111721900682K | 3 | 4165331.70元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完全响应,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韦先林 | 完全响应,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
| 异议受理部门 | (主)广州市天河棠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成)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棠东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831号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李先生 | 联系电话 | 020-85544836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棠东经济发展总公司 | 联系电话 | 020-85550282 | ||||||||||||||||||||||||||||||||||||||||||||||||||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831号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6-01-17 00:00:00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6-01-20 00:00:00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