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江路立交工程(非代建部分)施工监理(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汾江路立交工程非代建部分施工监理
- 规模: 1.工程概况:本项目新建一座桥梁跨越广湛高铁,路线呈南北走向,路线全长约582米。汾江路主线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兼顾城市道路功能,双向八车道,设计速度60km/h。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本项目为涉铁项目,分为代建和非代建两部分,其中代建部分内容为:汾江路高架桥桥梁主体(里程范围K0+611.6~K0+901.6,长290m)、搭板结构(不含地基处理)、人行梯道和其他需要附着在桥梁上的构件(如路灯、标牌、桥面排水、伸缩装置、防抛网、拱形装饰等)、起终点平交口之间的疏解道路等,将由广州指挥部实施;非代建部分内容为桥面铺装、桥面标线和路基段全部建设内容(即本项目除代建以外剩余内容)。本次招标范围为非代建部分。2.监理标段划分和招标范围。(1)监理标段划分:本项目施工监理共划分为1个监理标段。投标人可对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2)招标范围:①里程范围内桥面铺装、桥面标线和路基段全部建设内容(即本项目除代建以外剩余内容)等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施工监理、施工安全的监理、交通组织监理,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监理,参建各方竣工档案编制工作的监理,以及配合业主交、竣工验收和配合业主竣工验收前的结算与决算的有关工作。②监理人不需要组建中心试验室。监理人应通过委托具备公路试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但不得与施工承包人委托同一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汾江路立交工程(非代建部分)施工监理(第二次)
标段(包)名称:汾江路立交工程(非代建部分)施工监理(第二次)
公示标题:汾江路立交工程(非代建部分)施工监理(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类型:正常
公示开始时间:2025-03-28 12:00:00
公示结束时间:2025-04-01 00:00:00
公示发布时间:2025-03-28 11:21:29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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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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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代码 | 2201-440604-04-01-497231 | ||
| 投资项目名称 | 汾江路立交工程 | ||
| 招标项目名称 | 汾江路立交工程(非代建部分)施工监理(第二次) | ||
| 标段(包)名称 | 汾江路立交工程(非代建部分)施工监理(第二次) | ||
| 公示名称 | 汾江路立交工程(非代建部分)施工监理(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5年03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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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情况 |
评标委员会在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名单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宁波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第一信封详审(技术明标评审)得分:48.60分;第一信封详审(资信部分评审)得分:30.00分;经济标评审得分:19.57分;总得分:98.17分。 |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宁波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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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以填写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等) | 809485.14(元) | ||
| 质量承诺 |
严格按照施工监理规范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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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期(交货期) |
4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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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吴泽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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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派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 |
1、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高级工程师,证书编号:A08221000000001675 2、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证书编号:JGJ07218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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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 |
1、佛山市禅西大道南延线工程(樵乐路至佛山一环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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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格能力条件资格情况 |
1、中山至开平高速公路中山段二期工程JL2-2合同段 2、杭州湾地区环线并行线G92N(杭甬高速复线)宁波段一期工程JL-2合同段 3、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沈海高速连接线(象山湾疏港高速)昆亭至塘溪段工程JL-1合同段 4、G15沈海高速奉化收费站改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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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格能力条件业绩情况 |
类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等级:公路工程甲级,证书号:交监公甲第128-2006号 | ||
| 异议受理部门 | 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轻工南六街六号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黄工 | 联系电话 | 0757-82500587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佛山市禅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0757-83105864 |
| 联系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28号广东省(佛山)软件产业园1号楼4楼403室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5年03月28日 12时 | 公示结束日期 | 2025年04月01日 00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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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工程编号:GC2025(CC)XZ00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提起投诉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及《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佛发改招〔2013〕14号)的规定提交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