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镇清河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人和镇清河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
- 规模: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和修补缺陷及质量保修等 ; 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直径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人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③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5.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且必须为企业在岗人员,注册执业单位须与投标人登记时一致;项目负责人需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拟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注:需配备专职安全员数量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三条和招标项目实际执行。7.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岗位8.投标人已按照
- 范围: 本项目包括村道道路修补及黑底化工程约23361平方米、村道雨污基础设施提升工程约4523米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人和镇清河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
标段(包)名称:人和镇清河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
公示标题:人和镇清河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类型:正常
公示开始时间:2025-12-17 00:00:00
公示结束时间:2025-12-20 00:00:00
公示发布时间:2025-12-16 19:42:11
公告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
| 投资项目代码 | 2409-440111-17-01-390574 | |||||||||||||||||||||||||||||||||||||||||||||
| 投资项目名称 | 人和镇清河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 招标项目名称 | 人和镇清河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 | |||||||||||||||||||||||||||||||||||||||||||||
| 标段(包)名称 | 人和镇清河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 | |||||||||||||||||||||||||||||||||||||||||||||
| 公示名称 | 人和镇清河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5-12-11 09:00:00 | |||||||||||||||||||||||||||||||||||||||||||||
| 评标情况 |
本项目评标结果如下:
|
|||||||||||||||||||||||||||||||||||||||||||||
| 序号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候选人代码 | 排名 | 投标报价 | 质量承诺 | 工期(交货期) | 候选人资格情况 | 候选人业绩情况 | 拟派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资质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1 | 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6068699532L | 1 | 7316158.51元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通过 | 详见投标文件内容 | 潘冬梅 | 详见投标文件内容 | 详见投标文件内容 | |||||||||||||||||||||||||||||||||||
| 2 | 广州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440101565974160W | 2 | 7146622.05元 |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90 日历天 | 通过 | 详见投标文件内容 | 何振荣 | 详见投标文件内容 | 详见投标文件内容 | |||||||||||||||||||||||||||||||||||
| 3 | 荣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3045785144 | 3 | 7345280.76元 |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90 日历天 | 通过 | 详见投标文件内容 | 黄仰忠 | 详见投标文件内容 | 详见投标文件内容 | |||||||||||||||||||||||||||||||||||
| 异议受理部门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六路6号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戴先生 | 联系电话 | 020-86452967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研究和招投标管理中心 | 联系电话 | 020-86212546,020-86210407 | |||||||||||||||||||||||||||||||||||||||||||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3号白云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二楼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5-12-17 00:00:00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5-12-20 00:00:00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资审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间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投诉书等相关资料,向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